打手脚 打腰背 为啥麻醉部位各不同******
很多手术患者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同样是做手术、打麻醉,为什么有的人是在手脚上打针,有的人还要在腰背部打针?是不是麻醉就是打一针、睡一觉,手术就做完了?今天,麻醉科的医生就来带大家揭开麻醉的神秘面纱。
手脚打针
首先说说手脚上打麻醉针,其实就是指我们经常提到的全身麻醉所需要开放的外周静脉。全身麻醉药物大多通过血液进入人体抵达全身和大脑,发挥麻醉效果,因此第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静脉输液通道,俗称“患者的生命线”,也就是人们口中的手脚上的打针。有了它,麻醉医护人员就可以将麻醉药物注射到静脉中,达到类似睡眠的麻醉状态,就可以实施手术了。
待手术结束后,麻醉医护人员会精准地掌握麻醉药物的代谢时间,停止持续输注的麻醉药物,等待患者的苏醒。一般患者在苏醒后只会记得手上打了一针,医生说睡一觉吧,就沉沉睡去,而对于其他麻醉过程及手术所造成的伤害性刺激毫无记忆。
腰背打针
打在腰背上的麻醉是指椎管内麻醉,这也是我们麻醉常用的另一种方法,也就是俗称的“半麻”。医生会在患者的后背向椎管内打一针,将麻醉药物注入椎管的蛛网膜下腔或硬膜外腔,通过控制麻醉平面,达到下腹部及下肢麻木、失去痛觉的目的,使患者顺利完成下腹部或下肢的手术。有时候还可以放一根软软的管子在后背,帮助患者渡过难熬的术后疼痛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麻醉医生并不是打完了这一针就万事大吉了,麻醉医生会一直陪伴在手术患者周围,做围术期的“守护神”,对患者的整个手术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做好一个“外科医生中的内科医生”,具备对术中出现的各种危机事件进行及时的应对和处理的能力,做到“化险为夷”。
俗话说,“只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打一针”看似很简单,但打完这一针后的麻醉维持、麻醉管理、患者的苏醒才能真正体现出麻醉医护工作者的工作难度与重要性所在。用一句话来说:麻醉不只是为了沉睡,而是为了更好地苏醒。
文/武昊天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